淘宝刷单现象分析及建议

时间:2016-06-14 15:17 来源:未知 作者:小编 浏览: 156

对于刷单,电商人想必都不陌生,尤其对中小电商来说,刷单一度成为中小电商走出零成交、打造网络信誉不可缺少的一环,近来,随着,政府监管部门以及各大电商平台针对刷单政策和规则的收紧,刷单逐渐成为一种风险行为,本文为工商管理人员针对刷单行为的行为和法律风险分析,值得电商人看下,以了解监管部门针对刷单下一步的态度。

在网络购物中,信用评价具有重要作用。随着网购的扩展及信用评价在网购中的重要作用,网络刷单伴随而生,成为网络购物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仅2013年国内某电商的网络安全部门就查获虚假交易买家账号就达800万家,交易额超过100亿元。

2016年的央视3·15晚会曝光了网络交易中的“刷单”行为,刷单行为逐渐进入了监管者的视野。

刷单的操作模式

平台卖家与刷单主持人联系,谈妥刷单费用后将卖家商铺号码、商品主图、商品搜索关键字、商品价格等发给主持人。主持人向刷手发送刷单信息,主持人对响应的刷手审核,如每周的刷单量不超过4单、账号注册时间超过两个月等,判断刷手安全后进入刷单流程。

常见的刷单流程模拟现实交易过程,有人总结为“325”。第一步点开别的店铺浏览再回到卖家店铺,进行“货比3家”;第二步在卖家店铺内从上往下浏览三到五分钟后,收藏店铺里的2个以上商品;第三步浏览需要刷单的商品至少5分钟,包括商品信息、商品评价等,有的需要和卖家假聊,然后下单,按照要求确认收货并写好评。刷手通过接单、搜索、查看、交谈、拍下物品、付款、收货、好评、获取报酬,形成一次虚假交易。所付货款和应得佣金由刷手发送过程截图后,从刷手主持人或卖家处取得。

刷单过程中的发货或者收货,实际上并没有货物的流转,流转的是快递单号。卖家向快递公司支付快递单的发送费用,获得快递单的物流中转信息,俗称发“空包”。

刷单的成因分析

对于平台卖家来说,只有自家商品能优先呈现到消费者面前,才有竞争优势。许多电商平台在同类商品的呈现方式上,以“销量”和“好评”列为排序条件,销量高和好评多的商品呈现在消费者面前的机会大。卖家为了自家商品在几百万商品中引起消费者的关注,具有主动迎合电商平台设计,提高销量和好评的动力。刷单可以让平台卖家在短时间内取得销量和好评。

对于电商平台来说,从短期来看,卖家雇佣人员刷单会从总体上提高平台的人气。更能吸引卖家入驻平台开店,也能吸引消费者进入平台购物。尤其是吸引投资阶段的平台,对刷单行为更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些平台类目的“运营”迫于绩效考核的压力,甚至暗示商家刷单。从技术上看,电商平台对卖家及商品判断标准的单一,让刷单行为有了可乘之机。

对于刷手来说,大部分是挣外快的大学生和家庭妇女及部分白领。刷手从事刷单行为投入低,只需要一台电脑或智能手机,剩下的就是时间。刷手一单的佣金大约在3元到8元之间,月收入可达1000-5000元不等。有媒体报道一90后杨某利用“傻推网”等炒信平台,从2014年9月至2016年4月获利40余万元,数名刷手合计获利173.5万元。据不完全统计,活跃在网上从事兼职刷单的刷客数量近100万人。

对于快递公司来说,虽然空单没有商品重量,寄送费用低,但因数量大,快递公司不需过多的人力投入,有许多快递公司参与了“递空包”行为。网上存在着大量的“空包网”,有些网站在首页明码标价,不同的快递公司,一单价格从1.2元到3.5元不等。物流快递企业中“城市100”、中铁快运、上海全毅、北京飞康达物流等,曾参与了协助刷单炒信行为。

从违法成本来看,对于网络卖家和物流快递企业,近几年天猫逐渐从经济手段上对刷单行为进行惩罚。但2016年以前,媒体上鲜有政府利用行政手段惩治刷单行为的报道,更少见因刷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报道。对于网络卖家来说,刷单带来的利益远大于用于刷单的成本,不刷单被网络市场淘汰的风险远大于因刷单被处罚的风险。

刷单的危害

消费者是刷单行为的直接受害者。一方面刷单行为的各环节支出最终会体现在商品价格上,由消费者变相承担。另一方面,因信息混淆,消费者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对卖家和商品进行辨别,增加了购物成本。刷单使得网络购物的信息更加不对称,增加了消费者从实际信誉不好的卖家购买劣质商品的风险。

电商平台也是刷单行为的重要受害者。信誉是网络平台赖以生存的根本。如果消费者普遍认为某一电商平台秩序混乱,假货横行,消费者在购物时无所适从,最终就会用脚投票,离开该电商平台。失去了消费者的电商平台最终也会失去投资商,长此以往会给电商造成颠覆性的后果。

平台卖家也并不是刷单行为的最终赢家。刷单行为给刷单卖家带来短期利益,如果不坚决治理,长期下去会出现劣币驱除良币的现象,坚持正常经营的商家被逐渐淘汰出网络交易市场。而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秩序混乱的电商平台失去优良商家,失去消费者的信任后,刷单卖家最终也会受损。

社会环境会因刷单行为受到影响。在刷单这种虚假交易中,不仅产生了大量的垃圾数据,浪费了空货单造成污染,更破坏了网络交易环境,加重了社会中只重利益、不讲诚信的状况,助长了社会不良风气。刷单行为对社会自然环境、经济环境的损害不是金钱能简单弥补的。

刷单的治理经验

工商经验:

2015年8月28日,贺州市工商局发现某电商平台卖家以“刷单”形式虚构交易,提升商业信誉,误导消费者。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卖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5年2月27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了《杭州市网络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办法》第十条第(五)项明确,网络交易中不得“虚构网络交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为虚构交易行为而为其提供便利”。

2016年4月,广西工商行政管理局启用“互联网+市场监管”指挥中心平台,以信息化技术设备为实施载体,实时采集市场主体信息及监管信息,对市场实施全程监管和远程监控。

司法经验:

2016年2月26日,海淀检察院对利用“滴滴打车”软件进行刷单套现诈骗的常某提起公诉,按照刑法有关诈骗罪规定,嫌疑人常某可能获刑6个月。提供刷单软件下载和刷单教程的人,可能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与刷单套现涉嫌构成诈骗罪不同,对于一般的刷单行为,理论界更倾向于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但在司法实践中,尚未发现对刷单炒信案件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的判例。

刷单行为的法律规制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网络卖家的刷单行为以虚构的销量和好评信息误导消费者,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实施刷单行为的网络卖家,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网络卖家的刷单行为以虚假信息诱骗消费者购买其商品,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虚假宣传行为进行处罚。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网络卖家或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对刷单问题给予了特别关注,第十四条中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第十九条第(四)项把“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的行为明确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在第五十三条中规定应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此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不仅包括网络卖家,还包括了刷手。

《刑法》

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以该规定对刷单行为定罪,还需要司法机关出具明确的指导性意见。

建议及对策

由于刷单行为是对真实网络交易的模拟,所以具有隐蔽性。只靠行政机关的常规检查几乎不能发现违法行为,应当从多渠道对刷单行为进行规制。

1发挥平台主体责任电商平台是刷单行为的利益主体,同时电商平台掌握着卖家网络交易的主要信息,可以通过在入驻规则中严格规定对刷单行为的惩处力度等方式,限制卖家的刷单行为。各电商平台还应当互相协作,对于查实因刷单被一家电商平台关闭店铺的,其他电商平台一律不允许其入驻,共同构筑打击刷单行为的防线。

2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在电商平台的显著位置公布行政监管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对能够提供主要证据的明确予以举报奖励。让刷单行为处于群众的监督之下。

3提升普法宣传效果通过报纸、网页、微博、微信等多渠道,宣传刷单行为的危害后果和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使消费者、网络卖家及电商平台等各主体提高遵法守法、诚实守信的意识。

4增强监管技术手段对于刷单行为,靠眼看、盯人的方式很难从大量的交易中发现可疑行为。对于网络交易违法行为,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技术手段和设备,对交易记录、付款记录、物流记录等进行大数据统计和分析,才可能对刷单违法行为有迹可循。因此研发网络交易的监管系统迫在眉睫。

5加大处罚整治力度行政机关要善于通过多渠道发现刷单行为,并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追究网络卖家、刷手、电商平台、物流快递企业的法律责任。通过多方位的执法,显著增加刷单行为的风险成本。对于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到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坚决杜绝以罚代刑,充分发挥法律对刷单行为的处罚和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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